2013年1月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2)沪东证字第32991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的网站名称为哪拍网,主办单位为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 2013年6月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3)沪东证字第21206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5月28日,傅文君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与本案有关的如下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进入该网址页面并浏览相关页面,在第十九页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爱菲视觉”,点击链接,浏览相关页面,并将网页截屏进行打印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中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并将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据公证书附件及公证光盘显示,公证网页页面上部左侧显示“哪拍NAPAI.CN北京”、“您的位置:哪拍网﹥当季主打﹥主打详情”等字样,页面信息标题为“爱菲视觉520元孕妇照”,右侧显示有“哪拍价:¥520市场价:¥2988”、“14人已成功购买,下手要快哦!”、“剩余:16天13小时33分钟”字样。页面左侧显示有“爱菲视觉摄影”、“成立时间:2011年01月01日”、“详细地址:海淀区紫竹院路33号(美林花园)3号楼21G”等商家信息。在该页面中共显示有19张不同的孕妇照片且未署名,每张均系由1至3张包含身着不同服饰、腹部隆起的孕妇配合莲花、雨伞、折扇等元素组合而成。经法庭当庭比对,该19幅照片中的16幅照片与傅文君提供的组合作品一致,1幅照片与傅文君提供的单张作品一致,其余2幅照片系由傅文君提供的5幅单张作品组合而成。原被告对上述比对情况均予以认可。 三、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的经营情况 玩美益邦公司(甲方)与爱菲工作室(乙方)签订有《哪拍网服务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客户持哪拍券到乙方地点消费,结算方式为每半个月按照实际消费数结算;乙方在甲方网站展示的所有图片必须保证不侵犯他人肖像权、版权著作权等,如有侵权情形,后果由乙方全责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双方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针对双方的合作方式,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均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表示上述结算方式为按效果付费,即玩美益邦公司从爱菲工作室每一个团购成功的项目中进行提成,提成比例约为15%至30%。为证明该合作模式及二被告获利情况,玩美益邦公司提交了《涉案商家获利情况统计》一份,其中载明爱菲视觉商家520元套系的项目虚交易量为“14”,实交易量为“1”,提点为“20%”,哪拍获利为“104”,商家获利为“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