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菲工作室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傅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1、我工作室用于宣传的照片是在淘宝上购买的,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我工作室使用的是傅文君已经设计完成的19张作品,并未使用傅文君的单张作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摄影作品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傅文君为证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5幅单张摄影作品(以下简称单张作品)及由其中29幅单张作品组合后的16幅组合摄影作品(以下简称组合作品)的电子文件、打印件及同一模特同系列的关联作品。经法庭当庭勘验,傅文君提交的16幅组合作品及35幅单张作品均由身着不同服饰、腹部隆起的孕妇配合莲花、雨伞、折扇等元素组成,上述作品中均显示有exif信息,信息中显示拍摄时间为2006年、2007年,照相机制造商FUJIFILM,照相机型号为FinePixS2Pro,照片大小均在4M到7M间。上述作品中的5幅组合作品及10幅单张作品,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6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傅文君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人物摄影》杂志2009年10月期刊登了署名为傅文君的摄影作品一张,内容为身着纱裙、腹部隆起的孕妇。傅文君还多次接受过《人物摄影》杂志的采访。 二、保全证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