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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文君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爱菲工作室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傅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1、我工作室用于宣传的照片是在淘宝上购买的,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我工作室使用的是傅文君已经设计完成的19张作品,并未使用傅文君的单张作品。

爱菲工作室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傅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1、我工作室用于宣传的照片是在淘宝上购买的,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我工作室使用的是傅文君已经设计完成的19张作品,并未使用傅文君的单张作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摄影作品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傅文君为证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5幅单张摄影作品(以下简称单张作品)及由其中29幅单张作品组合后的16幅组合摄影作品(以下简称组合作品)的电子文件、打印件及同一模特同系列的关联作品。经法庭当庭勘验,傅文君提交的16幅组合作品及35幅单张作品均由身着不同服饰、腹部隆起的孕妇配合莲花、雨伞、折扇等元素组成,上述作品中均显示有exif信息,信息中显示拍摄时间为2006年、2007年,照相机制造商FUJIFILM,照相机型号为FinePixS2Pro,照片大小均在4M到7M间。上述作品中的5幅组合作品及10幅单张作品,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6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傅文君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人物摄影》杂志2009年10月期刊登了署名为傅文君的摄影作品一张,内容为身着纱裙、腹部隆起的孕妇。傅文君还多次接受过《人物摄影》杂志的采访。

二、保全证据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