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首先根据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之间签订的《哪拍网服务合作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玩美益邦公司为爱菲工作室提供展示平台、订单管理等服务并从爱菲工作室的项目中进行提成,双方在该过程中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且双方就团购项目共享收益,可以确认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属于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 其次,玩美益邦公司从团购项目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应当对爱菲工作室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玩美益邦公司并未对爱菲工作室上传的作品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核,本身存在过错。 第三,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在未向傅文君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给傅文君造成了损失。 综上,玩美益邦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与爱菲工作室分工合作提供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且其行为给傅文君造成了损失,故玩美益邦公司的行为系以提供存储空间为技术手段,与爱菲工作室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摄影作品,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与爱菲工作室承担连带责任。 玩美益邦公司抗辩称其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傅文君主张爱菲工作室侵犯了其35幅单张作品及16幅组合作品的权利,原审法院认为,因傅文君拍摄的35幅单张作品中的29幅作品系16幅组合作品的组成元素,故原告不能对该29幅单张作品和16幅组合作品重复主张权利。鉴于团购项目使用的是16幅组合作品及6幅单张作品,故原告可以针对16幅组合作品及6幅单张作品主张权利。 傅文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爱菲工作室和玩美益邦公司的违法所得;玩美益邦提交的《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并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费用,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傅文君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关于玩美益邦公司提交的《涉案商家获利情况统计》,因该份统计系由玩美益邦公司自行制作,故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爱菲工作室与玩美益邦公司的违法所得。综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的团购模式与作品的关联性、涉案作品的性质及使用方式、侵权性质、情节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合理支出,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费用票据及其合理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五、关于傅文君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