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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丹与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代丹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录音证据和照片证据,欲证明能量娃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但能量娃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从其整理的录音内容看,刘伟利亦认可能量娃公司的办公地址在东升大厦。能量娃公司提交了《房屋租

代丹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录音证据和照片证据,欲证明能量娃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但能量娃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从其整理的录音内容看,刘伟利亦认可能量娃公司的办公地址在东升大厦。能量娃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其实际办公经营地不在原公司注册地,而迁移至该合同承租地,与刘伟利的陈述及照片亦不存在矛盾。因此,代丹提交的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代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六十元,由代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六十元,由代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