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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丹与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代丹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记载不够全面和详细,关于解码的问题,原审法院没有提到两次解码的情况。代丹提到:其只在加盟开业的时候培训过一次。能量娃公司陈述:第一次解码是原审法院提供的电脑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代丹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记载不够全面和详细,关于解码的问题,原审法院没有提到两次解码的情况。代丹提到:其只在加盟开业的时候培训过一次。能量娃公司陈述:第一次解码是原审法院提供的电脑不行,第二次是公司自己带电脑,能够解码。针对代丹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能量娃公司认为:录音通话的对象不明,通话内容不确定,代丹主张的能量娃公司不能经营与事实不符,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是在同一楼层。刘伟利是一般员工,负责一般行政事务,不是负责对外联络的人,加盟商一般有问题都直接找胡芬。照片确实是原来注册地址部分教室的照片,但拍摄时间无法确定,上个月公司要对位于该注册地址的直营会馆进行包装,与外国一家早教公司进行合作。针对代丹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证据,能量娃公司认为,录音的时间均在2013年3月,系在能量娃公司一些员工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取得的,都是针对庭审专门形成的,但都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不能证明代丹的证明目的。代丹所述的函件不能证明所载的内容是事实。

新西兰理工学院与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清河分会馆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合作期限为2010年8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本案中,首先,关于教材教具是否及时提供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录音内容,结合代丹上诉中提到的其他录音内容的情况,可见在同一次录音中存在前后表述不统一的情况。且代丹上诉中提到的关于“要书没书”等表述系陈萌的陈述,相应的回答亦不明确是否有教材。根据《能量娃早教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教材教具的费用应当由代丹承担。可见教材教具的需求应当由代丹提出。代丹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购买教材教具的需求且能量娃公司无法提供的情况。另外,鉴于教材教具的需求应由代丹提出,代丹关于根据能量娃公司提供的两份寄送教材的快递单说明2012年之后该公司没有为其提供过教材,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关于被迫向其他图书商店自行购买教材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课件解码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录音内容的情况,结合代丹上诉中提到的陈萌与王瞻以及代丹与张硕之间的录音内容,王瞻与张硕对能否解码的答复并不统一。而关于2012年初就没有解码的陈述系陈萌的自述。能量娃公司在原审法院演示了针对一个教学软件的解码过程。原审法院根据能量娃公司的陈述认定其确实存在短暂时间没有及时为代丹提供解码技术支持,会为代丹的教学造成一定的不便。但教学课件毕竟是一种教学的辅助手段,而非必要手段。代丹主张能量娃公司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理由不够充分并无不当。再次,关于能量娃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培训的问题。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的约定,无论是教学培训还是运营培训,都需由代丹向能量娃公司提出。代丹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要求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缺少发函人签字,其中亦未提到代丹等字样,能量娃公司对函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代丹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曾提出过培训的要求。原审法院据此对代丹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后,关于能量娃公司之前案件执行情况被报道后的负面影响问题。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相关的经济活动主体产生一些纠纷并付诸司法,从而导致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认定被报道的案件并非能量娃公司存在欺诈、诱骗行为而产生的纠纷,该报道的出现不足以导致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并结合代丹提交的学生退费单据大多发生在该报道之前的事实,对代丹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没有支持代丹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亦无不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