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娃公司提交了一份2013年5月27日的印刷合同书,该合同书为能量娃公司委托北京科印通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印刷该公司的补充教材,后附有北京科印通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向能量娃公司开具的金额为4400元、9000元、9000元的发票,证明该公司正常运营且有能力提供运营支持。 销售单及快递单。该些销售单及快递单涉及的日期大多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代丹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单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清河会馆,地址为海淀区清河中街69-1,电话为153XXXXXXXX。能量娃提供的2010年12月、2011年1月两份快递单显示给代丹寄送了教材。 能量娃公司提交了其库房照片,该些照片显示库房中确实存有大量的教材。 能量娃公司提交了多种儿童教科书,证明其公司书籍种类丰富,教材教具可以支持加盟会馆运营。 能量娃公司还提交了《冲浪英语测评与教学进度》、《冲浪英语培训手册》、《拼音冲浪培训手册》、《教学管理之教学馆长工作指导手册》、《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数海冲浪培训手册》等教师培训书籍,证明其公司教案、运营方案完备,有能力提供运营服务。 能量娃公司还提交了2013年课程培训计划表,显示在5月、8月有定期的培训,不定期的培训需会馆负责人填写申请表。 能量娃会馆装修图片,证明能量娃公司正常经营,有能力提供运营服务。能量娃公司还补充提交一份照片证据,为第一次庭审前一天拍摄的代丹开设的会馆现状,证明该会馆目前在正常经营。 能量娃公司在本案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现场有能量娃公司的员工演示了一款教学软件的解码过程,可以解码。 庭审中,代丹称据以主张解除涉案的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事实依据为:1、能量娃公司未及时提供教材教具,经多次催告,仍未提供;2、教学软件的解码问题,未能及时解决;3、能量娃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代丹提供培训;4、能量娃公司在之前的案件中执行情况被报道后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到了代丹的招生。代丹曾向能量娃公司发送过催告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