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代丹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能量娃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1、2014年3月27日与能量娃公司的员工刘伟利及声称与物业前台的通话录音及根据录音整理的通话内容。其中根据录音整理的与刘伟利通话内容显示通话中有以下内容:“代老师:那你们现在就是连办公地址都没了呗;刘伟利:有啊;代老师:在哪啊;刘伟利:就是东升大厦啊。”2、据称是在能量娃公司原办公经营地办公室及教室门外拍摄的四张照片。能量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与北京东升博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其实际办公地的变动,承租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C座183单元,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28日到2014年8月27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