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在案证据,能量娃公司认可确实在2013年春季前后,公司股东调整,在加盟服务上存在短暂的困难,但困难已经解决。从代丹提交的证据上,可以看出代丹据以主张能量娃公司服务存在问题并发出催告函件的时间也主要在这段时间。能量娃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2013年5月份时在教材印制、培训等方面已经逐步恢复正常经营。从涉案合作协议来看,合作期限长达7年,能量娃公司短暂的经营困难,难免会给代丹经营造成一定的困难,但还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至合同解除的严重后果。综上,代丹据以指控能量娃公司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的事实理由均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其要求能量娃公司返还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广告基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代丹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丹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曲解案件事实,判决驳回代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教材教具未能及时提供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代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能量娃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教材教具,此项认定与事实不符。1、代丹在原审中提交的2013年3月15日去能量娃公司所在地和负责教材的蔺老师的对话录音可证实上述问题。(1)代丹说“现在申请教材的话,也是有就给,没有就不给”(2)代丹问:“库里还有库存的教材吗?”蔺老师说:“现在也没有教材”(3)陈萌说“要书没书,要老师培训没老师培训。”蔺老师说:“这事我听着行,你说我帮你,我没有话语权,要找股东。”上述录音内容足以证明能量娃公司自己都承认没有教材,自然也就无法为代丹提供教材。2、能量娃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两份快递单显示给代丹寄送了教材,但却没有之后提供教材的证据,说明在2012年之后能量娃公司没有为代丹提供过教材。3、代丹还提供了2012年7月、9月及2013年6月四份图书购买发票,证实因为能量娃公司不能提供教材被迫向其他图书商店自行购买教材的事实。二、关于课件解码问题。(一)代丹在原审中提交的陈萌与能量娃公司负责人王瞻在2013年3月17日的通话录音中,陈萌提到从2012年初就没有解码,王瞻说:“对,它确实是没有技术的人”。在2013年3月15日代丹与能量娃公司负责教材的蔺老师对话录音中也可以证实类似的内容。代丹与能量娃公司的员工张硕的通话录音中也提到:小柯走了,把技术带走了,现在这个单位没人能解码。上述录音内容证实能量娃公司在2012年初以后即不能提供课件解码技术支持,不是短暂的时间,这构成了根本的违约。(二)原审法院认定缺少课件对代丹的影响不大极其不合理。能量娃课件是能量娃培训课教师必须用的教师用书,没有课件就不能上课,更不能上招生课,导致无法招生。原审法院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三、关于能量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培训的问题。代丹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要求能量娃公司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和邮局特快专递的凭证和签收证明,明确要求能量娃公司提供培训方案等支持。陈萌与王瞻的通话录音中也可以证明类似的问题。四、关于能量娃公司之前案件执行情况被报道后的负面影响问题。在陈萌与能量娃公司负责人王瞻于2013年3月17日的通话录音中,王瞻提到“我们的诉讼特别多”等内容,足以证明能量娃公司作为特许人诉讼缠身,强制执行报道后名誉荡然无存,对众多的加盟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特许加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五、能量娃公司有多项违约行为,而作为守约方有权索要200000元违约金,但原审法院却驳回了代丹的此项诉讼请求,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六、本案在原审法院历经三次开庭,但在开完庭之后经代丹屡屡催问的情况下在长达6个多月的时间才下判决。综上,代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代丹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能量娃公司答辩称:代丹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有迟延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代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