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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郎佑霖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是:一、被诉侵权内容与主张权利的作品在表达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二、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到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可能性;三、被诉侵权人没有独立创作、具有其他来源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是:一、被诉侵权内容与主张权利的作品在表达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二、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到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可能性;三、被诉侵权人没有独立创作、具有其他来源、取得合法授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有效抗辩理由。

在本案中,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功夫宝贝”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及“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中华宝贝》人物图案相比,郎佑霖作品人物为光头,而活力乐园公司图案的人物头部多了一撮黄黑色相间的头发,二者衣着颜色略有不同。除此之外,二者在人物的五官、表情、姿势、动作、衣着、衣服上线条的弧度、腰带上的线条及摆动的位置等诸多细节方面完全一致。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涉案图案是郎佑霖创作的还是陈庆彪委托他人创作,即活力乐园公司提出的其他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二、活力乐园公司是否有接触到涉案图案的作品的可能性。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在案证据可知,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杨×参与了日本花卷温泉武术表演,该武术表演中使用了郎佑霖主张权利的《中华宝贝》人物图案。作为上述武术表演的主办方之一,天创寰宇公司明确表示该作品是由杨×提供的,而杨×明确表示该作品是郎佑霖所创作。天创寰宇公司及杨×各自的证言、日本花卷温泉武术表演中使用《中华宝贝》人物图案的事实,可以与郎佑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相互印证。此外,在具有合法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郎佑霖本人是否出席庭审,不影响对涉案作品创作归属的判定。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郎佑霖创作了涉案图案并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妥。活力乐园公司最早使用其涉案图案的时间是2009年4、5月份,晚于日本花卷温泉武术表演中使用涉案图案的时间。虽然活力乐园公司主张其所使用的“功夫宝贝”是由其法定代表人陈庆彪与2006年1月委托新加坡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亦未能与陈庆彪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上,活力乐园公司关于涉案图案系陈庆彪委托他人设计、并非郎佑霖所创作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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