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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郎佑霖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09年2月16日,活力乐园公司成立,陈庆彪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3月,杨×进入活力乐园公司工作,当时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企业标识为“气”。从2009年4月、5月份,活力乐园公司开始使用“功夫宝贝KUNGFUKIDS!”文字加

2009年2月16日,活力乐园公司成立,陈庆彪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3月,杨×进入活力乐园公司工作,当时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企业标识为“气”。从2009年4月、5月份,活力乐园公司开始使用“功夫宝贝KUNGFUKIDS!”文字加一个人物的图案(简称“功夫宝贝”,该人物图案在“功夫宝贝KUNGFUKIDS!”文字上方,“功夫宝贝”四个字覆盖了人物的左脚和左腿)作为其企业标识,并在网站上、网络推广中及在《环球时报》、《BeijingKids》、《优子》、《TOPTEN》等杂志上所发布的广告中均使用有该企业标识。将该标识中的人物与上述小和尚图片相比,该人物的头部多了一撮黄黑色相间的头发,而小和尚无头发,该人物腰带为灰色,而小和尚腰带为黑色,该人物的衣服为红色,而小和尚的衣服为橘黄色,除此之外,该人物的五官、表情、姿势、动作、衣着、衣服上线条的弧度、腰带上的线条及摆动的位置等与小和尚图案一致。

2012年8月8日,国家版权局向郎佑霖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对郎佑霖于2007年5月18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中华宝贝》,郎佑霖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登记证书所载明的美术作品《中华宝贝》即为天创寰宇公司在日本演出中所使用的小和尚图案,只是衣服颜色由橘黄色修改为了红色。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郎佑霖向著作权登记机关自行陈述的时间。

2013年1月30日,国家版权局向陈庆彪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对陈庆彪于2006年1月13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LOGO(功夫宝贝)》,陈庆彪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登记证书所载明的美术作品《LOGO(功夫宝贝)》即为活力乐园公司于2009年4月、5月份以来所使用的企业标识。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陈庆彪向著作权登记机关自行陈述的时间。

2013年1月25日,郎佑霖申请公证处对活力乐园公司域名为kungfubaobei.cn的网站上使用“功夫宝贝”企业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在该网站首页中间有该“功夫宝贝”的企业标识,在网站首页上方单独使用有“功夫宝贝”标识中人物的图案(简称“单独人物图案”),该“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主张的作品相比,其左腿站立姿势呈直立状、左脚掌全部着地,而郎佑霖主张作品的小和尚左腿呈斜立状、左脚尖着地。2013年2月21日,郎佑霖申请公证处分别对活力乐园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新裕大厦×、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号蓝色港湾商区×号楼×层×号的两处功夫宝贝门店使用“功夫宝贝”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取得了一份活力乐园公司的宣传材料。在该两处经营场所的店面招聘上、宣传材料上均使用有“功夫宝贝”的企业标识,在门店房檐上均使用有上述“单独人物图案”,只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号蓝色港湾商区×号楼×层×号门店房檐上的“单独人物图案”未显示出站立的左腿和左脚。郎佑霖为上述公证证据保全,支出了公证费6300元。另外,活力乐园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号院×号楼×层的功夫宝贝门店招牌上也使用有上述“功夫宝贝”企业标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