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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郎佑霖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功夫宝贝”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及“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主张权利的《中华宝贝》人物图案在人物的五官、表情、姿势、动作、衣着、衣服上线条的弧度、腰带上的线条及摆动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功夫宝贝”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及“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主张权利的《中华宝贝》人物图案在人物的五官、表情、姿势、动作、衣着、衣服上线条的弧度、腰带上的线条及摆动的位置等细节方面一致,可以确认两者实质上属于同一作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人物图案到底是郎佑霖创作的还是陈庆彪委托他人创作的,以及活力乐园公司使用该人物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天创寰宇公司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在日本组织的武术演出活动中最早使用了郎佑霖主张权利的《中华宝贝》人物图案。天创寰宇公司明确表示该作品是由杨×提供的,而杨×明确表示该作品是郎佑霖创作的;尽管活力乐园公司主张其所使用的“功夫宝贝”是由其法定代表人陈庆彪委托新加坡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郎佑霖对此也不认可;活力乐园公司最早使用其涉案企业标识的时间是在2009年4、5月份,也晚于天创寰宇公司在日本演出活动中使用涉案人物图案的时间;郎佑霖、陈庆彪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是各自陈述的时间,但郎佑霖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与天创寰宇公司、杨×的证言以及在日本演出活动中使用小和尚人物图案的事实相互印证,而活力乐园公司未提供能够与陈庆彪著作权登记证书相互印证的证据。综上,郎佑霖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其创作了涉案《中华宝贝》人物图案,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活力乐园公司以其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是陈庆彪委托他人设计为由否认郎佑霖著作权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功夫宝贝”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及“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中华宝贝》人物图案在人物的五官、表情、姿势、动作、衣着、衣服上线条的弧度、腰带上的线条及摆动的位置等诸多细节方面完全一致,两者不可能是各自独立创作中的巧合,且杨×表示其在活力乐园公司工作时丢失了一张带有小和尚图案的即时贴,故据此可以认定活力乐园公司具有接触郎佑霖作品的可能性。在活力乐园公司具有接触郎佑霖作品的可能性,活力乐园公司使用的“功夫宝贝”企业标识中的人物图案及“单独人物图案”与郎佑霖作品如此实质性相同,且活力乐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活力乐园公司所使用的人物图案是对郎佑霖作品修改而来的。活力乐园公司对郎佑霖的作品进行修改后设计为其企业标识,使用在其网站上、宣传资料中、店面招牌上等处所,还在店面房檐上使用“单独的人物图案”,未经过郎佑霖的许可,未给郎佑霖署名,也未向郎佑霖支付报酬,侵犯了郎佑霖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另外,郎佑霖创作的人物图案为一个小和尚,且天创寰宇公司在日本的演出活动中也结合文字“少林魂”使用该小和尚图案,但活力乐园公司将郎佑霖作品小和尚的头部加上一撮黄黑色相间的头发,使得郎佑霖作品所表达的小和尚的意境消失,构成了对郎佑霖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郎佑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综上,活力乐园公司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