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郎佑霖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郎佑霖提供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价款并未实际支付,不足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根据郎佑霖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活力乐园公司将涉案作品作为其企业标识组成部分的使用方式和

郎佑霖提供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价款并未实际支付,不足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根据郎佑霖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活力乐园公司将涉案作品作为其企业标识组成部分的使用方式和具体情节、活力乐园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期限、活力乐园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郎佑霖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酌情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活力乐园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kungfubaobei.cn的网站上删除涉案侵权作品,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6号蓝色港湾商区×号楼×层×、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新裕大厦×、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号院×号楼×层×处功夫宝贝门店带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店面牌匾,销毁带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宣传资料;二、活力乐园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郎佑霖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内容须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活力乐园公司承担);三、活力乐园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郎佑霖经济损失四万元;四、活力乐园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郎佑霖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五、驳回郎佑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活力乐园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依据与郎佑霖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唯一证人杨×的证人证言认定涉案图案是由郎佑霖创作设计,证据不足。二、原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行李箱、T恤衫、照片等认定天创寰宇公司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在日本进行武术表演时使用了涉案图案,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都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天创寰宇公司对涉案图案的使用情况。三、郎佑霖本人未出席庭审,其创作能力未得到证实。杨×是否从日本带回涉案图案的即可贴,是否在入职我公司后丢失了上述即可贴,我公司是否实际获得涉案图案等事实,原审法院均未实际查明。四、郎佑霖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系杨×自编自导自演。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郎佑霖原审诉讼请求。

郎佑霖同意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