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建工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中关于建工物流公司给付上海快联公司价款1502741.73元及利息的判项,改判为786954.4元;2.由上海快联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

建工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中关于建工物流公司给付上海快联公司价款1502741.73元及利息的判项,改判为786954.4元;2.由上海快联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011年4月29日上海快联公司公司根本没有将2号库滑升门运至现场。建工物流公司只收到了上海快联公司委托良基公司运送的66樘,现场的其余35樘门是建工物流公司找其他人安装的。一审法院将不是上海快联公司出具的,而是由成都快联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快联公司)出具的材料进场通知单、工程竣工通知单、收方单等证据作为上海快联公司的证据使用,并据此确认成都快联公司就是上海快联公司的执行者或代理人,是错误的。上海快联公司与成都快联公司不是同一诉讼主体,二者也无合同关系或供货关系,成都快联公司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2.王巍并非建工物流公司的职工,建工物流公司也未委托其收货,故其不能代表建工物流公司签字收货。2.2010年10月12日、26日的工作联系函中,亦明确1、2号库滑升门要使用上海快联公司生产的,由建工物流公司自行采购。即庆荣公司不负责滑升门的采购及收货工作,滑升门的收货人只能是建工物流公司,庆荣公司无权代建工物流公司收货。同时,上海快联公司的加工定作义务是不能转让的,即使转让,在未征得建工物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无效的,对建工物流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二、一审判决根据主体工程已综合竣工验收,1、2号库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就认定1、2号库的滑门系上海快联公司安装的,是错误的。上海快联公司未举示有建工物流公司签字的收货单、收方单和竣工单。其举示的2011年6月15日的收方单系成都快联公司的工程收方单,施工单位为成都快联公司而非上海快联公司,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未盖章。在建设单位栏签字的何波、尹江均不是建工物流公司的员工,建工物流公司也未授权何波、尹江收方,故何波、尹江的签字对建工物流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且,上海快联公司安装每樘门的方量是按门洞口尺寸(见施工图)、门数具实结算,根本不存在收方工作。三、一审判决建工物流公司判决生效后全额支付价款,违背《定作合同》第三条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现上海快联公司未完全履行安装任务,同时本工程也未进行审计审定,故建工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