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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庆荣公司在其出具的《付款函》中向上海快联公司作出了如期完工后,若因建工物流公司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则由庆荣公司先行支付2号库工程款的70%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一经上海

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庆荣公司在其出具的《付款函》中向上海快联公司作出了如期完工后,若因建工物流公司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则由庆荣公司先行支付2号库工程款的70%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一经上海快联公司同意,则在庆荣公司与上海快联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此时庆荣公司加入到原上海快联公司与建工物流公司的合同关系中,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上海快联公司负有支付2号库70%工程款的义务。但建工物流公司对上海快联公司负有的付款义务并未消灭,故此时庆荣公司应就2号库70%的程款与建工物流公司一同向上海快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清偿,则应连带赔偿上海快联公司此部分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故庆荣公司关于其应对建工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其次,庆荣公司工作人员王巍签字确认的材料进场通知单、工程竣工通知单均可证明,上海快联公司已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2号库余下33樘滑升门运至现场,并于5月10日前完成了2号库全部工业滑升门安装。并且按常理,如上海快联公司未对滑升门进行调试并确定可正常使用,则不可能通知业主方和建设方进行验收。而庆荣公司工作人员何波、尹江签字的收方单和现1、2号库整体工程已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事实,均可证明上海快联公司将滑升门安装完毕后即已进行调试。在此情形下,建工物流公司不及时付款,则庆荣公司承诺先行支付2号库工程款的70%的条件已成就。故庆荣公司称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第三,如前所述,1、2号库的101樘滑升门均系上海快联公司生产,故庆荣公司称建工公司未付款,系因上海快联公司向其提供了大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滑升门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对庆荣公司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建工物流公司与上海快联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8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958元,上诉人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 进

审判员 颜 菲

审判员 包 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