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大楼七楼7-2-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宣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25号4幢101。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云,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物流公司)、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荣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3008号民事判决,建工物流公司、庆荣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包颖主审,与审判员颜菲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2年8月21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建工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忠,庆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宣斌,上海快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李桂云参加了询问。其间,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了两个月时间进行庭外和解,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快联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1月,上海快联公司与建工物流公司签订了《重庆庆荣物流有限公司滑升门项目定作合同》(以下简称《定作合同》),由上海快联公司为该工程制作安装1、2号库的滑升门。因建工物流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确保工程进度,上海快联公司、建工物流公司、庆荣公司三方于2011年3月14-15日签订了《付款与工程进度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庆荣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向上海快联公司出具了《关于重庆庆荣物流配送中心1、2号库工业滑升门安装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事宜的函》(以下简称《付款函》),由庆荣公司督促建工物流公司付款,并在建工物流公司未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先行支付2号库70%的工程款。上海快联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定作义务,但建工物流公司和庆荣公司却未按约付款。请求判令:1.建工物流公司支付上海快联公司1、2号库滑升门尾款544746.94元和2号库滑升门70%进度款957994.79元,并从201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庆荣公司对以上2号库滑升门70%进度款957994.7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