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何小玲、王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由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上诉人交付华宇名都城19号楼21-6号房;2、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163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0年9月28日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向上诉人交付华宇名都城19号楼21-6号房屋之日止(计算到2013年6月4日的违约金为155002.19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的商品房屋依约定坐落于华宇名都城19号楼21-6号,该房屋所处楼层的名义层及物理层均位于21层,并非24层,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交付华宇名都城19号楼21-6号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时,涉案房屋的楼层编号亦发生变更,由于被上诉人恶意对上诉人隐瞒该事实,故补充协议关于房屋编号的相关约定没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