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曹阳与古丽雪、曾令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按照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查询显示或者已经送达,或者因“电话关机”、“电话联系要求退回

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按照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查询显示或者已经送达,或者因“电话关机”、“电话联系要求退回”等原因退回。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曹阳是否有权主张本案债权;三、实际借款金额和应归还金额是多少,律师费是否应当主张。对于前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是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审法院按照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查询显示或者已经送达,或者因“电话关机”、“电话联系要求退回”等原因退回。依照上述规定,应认为原审法院送达合法,视为已经送达了相应的诉讼文书,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认为一审未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曹阳是否有权主张本案债权

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是出借人,本案两份借条记载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明确,应认定曹阳为出借人。曹阳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后,在债权转让未被撤销前,曹阳的确无权再向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审诉讼中,曹阳和张某某当庭陈述并告知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曹阳未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张某某,要求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向曹阳清偿债务。既然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受让人张某某同意撤销,并告知了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该转让通知已经撤销,根据前述规定曹阳有权主张本案借款债权,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认为无权主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实际借款金额和应归还金额是多少,律师费是否应当主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