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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与古丽雪、曾令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曹阳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理由为:1、曹阳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本案真实借款人是李某,曹阳仅是借款帐户的提供者,至今古

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曹阳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理由为:1、曹阳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本案真实借款人是李某,曹阳仅是借款帐户的提供者,至今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与曹阳互不认识。其次,曹阳于2013年12月10日向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将争议债权转让给张某某,曹阳无权再主张债权。2、古丽雪和曾令佩并非夫妻。曾令佩的住址在重庆市巴南区花土湾89号附5号,佩雪机械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5社。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从未签收过本案的程序性文书,原审法院从未向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合法送达过诉讼文书。3、一审认定的后一笔10万借款实为前一笔40万元借款的费用,不是单独发生的借贷。且前述40万借款实际仅出借34万元,在借款当时就提前支付了利息6万元“砍头息”。曹阳缺乏证明实际出借50万元的证据。4、律师费以当事人自担为原则,由败诉方承担的仅限于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案件。在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还应考虑是否穷尽了其他维权手段,以及代理费是否合理。曹阳主张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