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丽雪。 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令佩。 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佩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5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4086-8。 法定代表人:曾令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阳。 委托代理人:李银华,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古丽雪、曾令佩和重庆佩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佩雪机械公司)与被上诉人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巴法民初字第05953号民事判决,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秀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章若微、王丽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丽雪、曾令佩和佩雪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浩纲、被上诉人曹阳的委托代理人李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古丽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曹阳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古丽雪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曹阳借到4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借款人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承诺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借款人承诺用自己的所有财产、投资、收益及债权作为还款保证,并用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若为此发生纠纷,债权人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古丽雪在借条借款人后签字捺印,曾令佩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佩雪机械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借条落款处另有一个人名为“陈某某”,该名字上方有一处涂黑痕迹,模糊可见“证明人在场人”字样。 该笔借款曹阳以转账方式向古丽雪交付,借款地点为南坪南湖路15号附3号流金岁月茶楼。2012年11月23日,古丽雪向曹阳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曹阳农业银行网上转账40万元。 2012年12月21日,古丽雪、曾令佩向曹阳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需要资金,在南岸区亚太商谷7幢24楼22号向曹阳借到现金10万元,借款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若债务人逾期未还,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古丽雪、曾令佩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