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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未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未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蕾

书 记 员  冯晓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