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未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蕾 书 记 员 冯晓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