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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案中,未来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提供《男》剧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男》剧,应当取得《男》剧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未来公司提交了其与乐视公司于2013年5月2日订立

本案中,未来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提供《男》剧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男》剧,应当取得《男》剧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未来公司提交了其与乐视公司于2013年5月2日订立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涉及《男》剧,同时协议约定未来公司保证乐视公司提供的内容应呈现在“乐视专区”内,其他使用方式均应得到乐视公司书面授权。未来公司作为一家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平台商,在其平台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严格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运营,否则将影响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影响与其合作的服务商的利益。因此,未来公司应对其平台上使用的他人作品负有较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无《男》剧著作权,亦无相应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男》剧置于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进行完整播放,其涉案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乐视公司对《男》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未来公司认为其未侵犯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以联合运营模式开展合作,双方联合运营产品,双方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方式。因此,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存在共享收益的关系。小米公司应当对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的相关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小米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邮件打印件为其自行打印,乐视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约定的合作方式,即便小米公司提交的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亦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小米公司关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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