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男》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权利声明书》、《授权书》、(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4155、4164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3、334、3881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调解书,小米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广电总局通知、批复、《情况说明》、第23588号判决、网页打印件,未来公司提交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男》剧片尾署名,原审法院确认鑫宝源公司为《男》剧的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乐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男》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小米公司、未来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乐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未来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提供《男》剧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男》剧,应当取得《男》剧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未来公司提交了显示其与乐视公司于2013年5月2日订立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乐视公司虽然认可该协议真实性,但该协议未明确涉及《男》剧,同时还要求未来公司保证乐视公司提供的内容应呈现在“乐视专区”内,其他使用方式均应得到乐视公司书面授权。未来公司作为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平台商之一,系通过行政机关授权而非一般市场竞争取得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权利,未来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然影响相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影响与其合作的服务商的利益。因此,未来公司应对其平台上使用的他人作品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才能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确保与平台合作的服务商业务顺利开展。未来公司在本案中表示其上、下线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的内容都遵循严格流程,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男》剧著作权后才将该剧置于平台上,却在发生侵权纠纷后怠于下线侵权内容,致使该平台上《男》剧从2013年4月播放2万余次,至2014年3月播放15万余次。未来公司的涉案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乐视公司对《男》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来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小米公司虽然应广电总局要求主要提供硬件和技术服务,但其作为与未来公司进行单一指向性合作的企业,以提供海量正版作品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并通过其米币系统为该平台提供收费支持,与未来公司共享收益。故小米公司应当对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的相关内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小米公司在知道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的《男》剧涉嫌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使该平台中的《男》剧未被及时删除,造成侵权后果扩大。小米公司应当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未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米公司以满足广电总局的行政要求为由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显然有悖广电总局颁发行政规章要求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