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所制作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81号公证书(简称第3881号公证书)显示:进入小米网,登录注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为账户充值米币。将小米盒子连接电视机、并连接互联网,进入“i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首页排列有热门推荐、影视分类、专区、排行榜、用户、应用和设置栏目。专区栏目主要有蓝光专区、乐看纪录片、视佳院线等,均标注“付费”,进入乐看纪录片专区,显示18米币/月……1米币等于1元。在影视分类栏目的电视剧中搜索“NR”,可点播《男》剧,该剧页面显示与第4174号公证书对应页面一致,播放次数155318。对于收费专区,小米公司解释其仅为未来公司提供互联网支付的技术支持、支付渠道,并不是对内容收益的分成行为,且本案《男》剧不涉及付费问题。未来公司认可小米公司的上述意见,同时表示其通过小米公司的米币系统提供支付服务,双方共享收益;收费专区于2014年春节前上线,目前仍处于测试阶段;双方对收益分成比例和通道费还未签订协议。乐视公司坚持认为小米公司及未来公司共同控制播控平台,共享收益,不认可尚未签订协议,并表示《男》剧存储在小米公司及未来公司共同控制的服务器中。 原审诉讼中,小米公司表示,本案起诉后,其将涉案情况与未来公司进行过沟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未来公司解释,其对上、下线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中的内容有严格的流程,因此在乐视公司起诉后未及时下线《男》剧。 小米公司称,其仅为小米盒子的硬件制造、销售商,受未来公司委托设计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界面,所有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行为均由未来公司实施。为证明上述主张,小米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未来公司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小米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约定,未来公司负责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建设、运营、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及其他商业化经营。未来公司提供符合广电总局政策要求的内容分发平台和播出控制平台,将未来公司自有提供的和组织集成第三方的节目内容以音视频点播、回放及其他互动应用、增值服务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小米公司负责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硬件设备的开发设计、产品运营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协助未来公司完善产品交互设计。协议第二条未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未来公司面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服务,拥有业务运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视音频及图文节目内容的提供、编排、内容播出控制管理、未来公司有EPG设计、制作和管理、交互服务制作和管理、增值业务的制作和管理、用户和用户数据管理、用户行为分析等权利。双方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方式。未来公司拥有视听类节目内容的终审权、发布权和控制权。协议第三条小米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小米公司面向大众消费者销售本协议范围内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负责市场宣传,营销推广,物流库存和售后服务等。小米公司积极配合未来公司及其技术合作伙伴进行终端软件移植、技术平台的对接和网络的搭建,并给予未来公司必要的支持和配合调试。终端产品的认证、视听内容传输、播放、EPG展现等功能由未来公司提供,该软件模块升级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协议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小米公司按未来公司实际发放的ID编码账号向未来公司支付接入许可费,每台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