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3588号民事判决书(简称第23588号民事判决),该案中小米公司称,该案电视剧存储于未来公司的服务器,内容的传输、网络服务均由未来公司提供;小米公司不能控制未来公司播控平台上的视频,小米公司不清楚未来公司播控平台上有哪些影片,未来公司删除、上线其播控平台上的节目也不会通知小米公司;小米盒子使用的播控软件亦由未来公司委托小米公司开发,未来公司享有著作权。未来公司对小米公司的表述予以认可。该判决认定小米公司是小米盒子的制造、销售商,未直接提供涉案电视剧,对未来公司播控平台上出现的该剧系侵权并非明知或应知。未来公司未获得盛世骄阳公司授权,在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提供该剧在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盛世骄阳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未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乐视公司认为该案中小米盒子不存在收费专区,与本案事实不同,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 原审诉讼中,未来公司提交了《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显示未来公司与乐视公司于2013年5月2日约定未来公司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独家运营方,负责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建设、运营、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及其他商业化经营。乐视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网络视频领域跨平台服务提供商。双方利用各自政策、内容、产品、技术及资源优势,合作推广互联网电视业务。未来公司保证乐视公司内容均呈现在“乐视专区”内,未经乐视公司书面授权,未来公司不得将乐视公司内容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在“乐视专区”以外使用,亦不得在本合作之外,单方创设“乐视专区”。该协议期限一年。乐视公司虽然认可该协议真实性,但指出该协议约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与本案传播方式不同,与本案无关。 他人网站未经许可传播《男》剧曾被乐视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以他人网站支付乐视公司5万元调解解决纠纷。另外,乐视公司还提交网页打印件证明百度百科、慧聪家居网、人民网、新浪娱乐、21CN娱乐、凤凰网等网站于2011、2012年期间,分别对《男》剧播出及观众好评情况的报道。小米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未来公司认为,影视作品的影响力是有时效的,当时的热播度与现在的影响力没有必然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