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弘能管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航天凯撒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弘能管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航天凯撒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弘能管材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量弘能管材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情节,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航天凯撒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部分,原审法院将根据对应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航天凯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弘能管材公司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以及所有侵权产品成品和半成品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第一,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已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的责任方式所涵盖,无需另行主张;第二,本案中航天凯撒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谓半成品及生产模具亦为侵权产品。故,航天凯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盛世通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由弘能管材公司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其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