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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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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航天凯撒公司为“曲线弹性管件(90°弯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830131150.1,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2014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1045358号《专利

航天凯撒公司为“曲线弹性管件(90°弯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830131150.1,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2014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1045358号《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4年12月25日。

该外观设计专利有6组视图,相关视图显示:该专利为一呈90度弯折的管件,弯曲半径略大于管径。产品弯曲部分管径与两头端口处管径相同,弯曲部分和两端口之间的颈部位置管径分别略小于弯曲部分的管径。弯曲部分前后表面分别带有字母图案,颈部位置分别带有刻度线条及箭头等图案(详见附图1)。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航天凯撒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检索结论为“未检索到导致被比外观设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原专利法第九条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比文件”。

二、盛世通公司、弘能管材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方面的事实。

2013年12月3日,航天凯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西街2号燕东大厦A座二层购买了管件一批,取得了加盖有盛世通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支出共计4000元。后,公证人员对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就上述公证购买过程,航天凯撒公司申请北京市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就上述公证费用的支出,航天凯撒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开具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3日的金额为1140元的发票和2013年12月4日的金额为1500元的发票各一张,其表示两张发票均为上述公证费用支出。

上述公证保全的管材中,包含不同规格、大小的90°弯头、等径三通和等径直通管材若干,之所以购买大量管件,航天凯撒公司表示相关产品并不零售需要批量购买对方才予以销售。

原审庭审中,盛世通公司认可上述公证购买的管材为其销售,并认可购买最低金额应当达到4000元。弘能管材公司亦认可上述管材为该公司制造、销售,但否认向盛世通公司直接提供了产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