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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被告以在先专利二为依据作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首先,在先专利二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能够以该专利确定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对涉案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共有的前述六

(二)被告以在先专利二为依据作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首先,在先专利二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能够以该专利确定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对涉案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共有的前述六个技术特征,在先专利二权利要求1也均具备,其中关于技术特征2涉及抽放管问题,在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未涉及抽放管,但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记载,该专利用于解决抽放孔与抽放管路之间的封堵和密封问题,其说明书实施例一也针对抽放管,因此在先专利二具备技术特征2。再次,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或等同具备在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具备三处至少从表面上看起来有所不同的技术特征:a、布袋囊卷绕形成一个套孔,b、注浆管在布袋囊内的部分上设置有单向逆止阀,c、两个布袋囊之间的注浆管上设置有爆破阀。被诉侵权产品针对技术特征a的对应特征为:囊袋呈对折状态,囊袋两端被缝合在一起,撑开之后即成为一个大的环形透孔。被诉侵权产品的囊袋对折并形成环形透孔,实际上也是卷绕的一种方式,只是卷绕的圈数较少而已。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技术特征a的要求,至于其囊袋两端被缝合在一起,这是被诉侵权产品多出来的特征,不影响其符合技术特征a这一结论。被诉侵权产品针对技术特征b的对应特征已在前文述及,其实际上起到了简易爆破阀的功用,与在先专利二的单向逆止阀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针对技术特征c的对应特征亦已在前文述及,其同样起到了简易爆破阀的功用。因此,对在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均具备或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可视为依照在先专利二公开的技术方案制造。综上,被告以在先专利二作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在先专利二说明书的三个实施例均要求注浆管末端伸入最后一个布袋囊中而不穿出,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注浆管末端伸入并穿出了第二个囊袋,不具备实施例的前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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