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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归纳专利的技术特征为:1、包括抽放管、囊袋和注浆管,2、两个囊袋间隔安装在抽放管上,3、囊袋内设有注浆管,4、两囊袋之间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5、囊袋内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6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归纳专利的技术特征为:1、包括抽放管、囊袋和注浆管,2、两个囊袋间隔安装在抽放管上,3、囊袋内设有注浆管,4、两囊袋之间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5、囊袋内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6、注浆阀采用球阀、爆破阀、单向阀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之后,本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3。

关于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由原告作为证据当庭提供时,仅有囊袋、注浆管,不含抽放管。由于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产品用途是固定抽放管,封堵钻孔,因此抽放管实际上并不是涉案专利的组成部分,技术特征1应理解为仅包括囊袋和注浆管。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同样用于固定抽放管和封堵钻孔,实际也涉及抽放管,故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也具备。

关于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未处于使用状态,不能显示其囊袋与抽放管之间的相互结构,但考虑以下两因素:其一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其囊袋呈对折放置,囊袋两端被缝合在一起,撑开之后即成为一个大的环形透孔;其二是被告《民事答辩状》第二页记载“早在2007年,国内煤矿为解决煤矿瓦斯抽排,达到治理瓦斯的目标而采用的囊袋、注浆管、出浆控制阀的结构”,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可使用于煤矿瓦斯抽排,依常理瓦斯抽放管应当穿过上述由囊袋形成的环形透孔,否则很难达到应有的密封效果,此时两个囊袋将间隔地围绕抽放管放置。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也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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