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归纳专利的技术特征为:1、包括抽放管、囊袋和注浆管,2、两个囊袋间隔安装在抽放管上,3、囊袋内设有注浆管,4、两囊袋之间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5、囊袋内的注浆管上设置有注浆阀,6、注浆阀采用球阀、爆破阀、单向阀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之后,本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3。 关于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由原告作为证据当庭提供时,仅有囊袋、注浆管,不含抽放管。由于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产品用途是固定抽放管,封堵钻孔,因此抽放管实际上并不是涉案专利的组成部分,技术特征1应理解为仅包括囊袋和注浆管。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同样用于固定抽放管和封堵钻孔,实际也涉及抽放管,故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也具备。 关于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未处于使用状态,不能显示其囊袋与抽放管之间的相互结构,但考虑以下两因素:其一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其囊袋呈对折放置,囊袋两端被缝合在一起,撑开之后即成为一个大的环形透孔;其二是被告《民事答辩状》第二页记载“早在2007年,国内煤矿为解决煤矿瓦斯抽排,达到治理瓦斯的目标而采用的囊袋、注浆管、出浆控制阀的结构”,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可使用于煤矿瓦斯抽排,依常理瓦斯抽放管应当穿过上述由囊袋形成的环形透孔,否则很难达到应有的密封效果,此时两个囊袋将间隔地围绕抽放管放置。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也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