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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关于技术特征4,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囊袋之间的注浆管上设有钻孔,辅以一小段胶管套在以钻孔为中央的注浆管外围,用金属夹把胶管两端箍紧在注浆管外围。上述装置在浆液充入注浆管至一定程度、管内具有一定压力时将会爆

关于技术特征4,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囊袋之间的注浆管上设有钻孔,辅以一小段胶管套在以钻孔为中央的注浆管外围,用金属夹把胶管两端箍紧在注浆管外围。上述装置在浆液充入注浆管至一定程度、管内具有一定压力时将会爆开,起到了简易爆破阀的作用,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的等同。

关于技术特征5,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囊袋内的注浆管上仅设有钻孔,第二囊袋内的注浆管上设有钻孔并外套有胶管。本院认为,注浆管在两个囊袋内的结构应当相同,被告在答辩状以及庭审陈述中始终没有声明其囊袋内未安装注浆阀,结合原告专利及被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三份在先专利的囊袋内均装有注浆阀的实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囊袋内的注浆管仅有钻孔没有胶管,应当是产品装配时有意或无意遗漏安装胶管的缘故。在加装胶管之后,该结构大致起到了简易的爆破阀的作用,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的等同。

根据上述关于技术特征4、5的分析,被诉侵权产品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6也构成等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被告中安公司以三份在先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本院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被告不能以在先专利一为依据主张不侵权。在先专利一的专利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但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对涉案专利构成抵触申请,被告不能以该专利确定的技术方案对涉案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若满足特定条件,被告仍可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按照在先专利一制造而无须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将被诉侵权产品与该在先专利一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在先专利一至少多出了如下技术特征:相邻的两个布袋囊之间设置有连接管,连接管连通两个相邻的布袋囊(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囊袋均设有排水排气管,二者未处于连通状态。依据被告答辩状的陈述,排水排气管安装在两囊袋相对面,当向两囊袋中间部分进行注浆时,受到挤压的空气和水从排水排管排出。依据在先专利一说明书第10节的解释,其连接管连通各个布袋囊,提高了注浆效率,解决了注浆管堵塞和阀门破坏等造成的注浆不佳问题。可见在先专利一的连接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排水排气管作用不相同,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在先专利一的说明书公布三个实施例也具备上述特征。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该在先专利一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也不具备在先专利一说明书中三个实施例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依据在先专利一及其说明书中公布的技术方案制造,被告不能将在先专利一及其说明书公布的技术方案作为不侵权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