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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金鼎公司对被告中安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4,被告既无原件,也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评价报告,真实性存疑;即使为真,也不能否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不能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是现有技

原告金鼎公司对被告中安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4,被告既无原件,也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评价报告,真实性存疑;即使为真,也不能否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不能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是现有技术。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原告的证据,除证据5、证据7中八张《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验收单》,以及证据4中的PPT演示件(本院将其视为原告主张的表达而予以审查),其余均认定为有效证据使用。对被告的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其中证据2~4本院在庭审之后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实三证据反映的对比专利均在网站公布。

经审理查明:

原告金鼎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专利号为ZL20132043××××.4,由蔡长辉、代广渊2013年7月23日申请,2014年2月12日获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蔡长辉。该专利现合法有效。2014年4月4日,蔡长辉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原告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至2021年4月3日。

原告要求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权利要求为权利保护范围,具体内容为:

1、一种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抽放管(1)、安装在抽放管(1)上的囊袋(2)、安装在囊袋(2)内的注浆管(3),所述注浆管(3)上设置有注浆阀(4),所述囊袋(2)至少设置一个。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囊袋(2)设置两个,间隔安装在抽放管(1)上,在囊袋(2)内的注浆管(3)上设置有注浆阀(4)。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快速封孔的囊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注浆阀(4)采用球阀、爆破阀、单向阀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庭审中,原告金鼎公司展示了其法定代表人蒋萍2014年4月份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的朱集西煤矿取得的被告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一件。该产品的囊袋上标示:“快速封孔装置ZA-KF-2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电话:0561-6876261”。被告中安公司认可该产品由被告制造。本院组织双方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原告从两者的基本装置、封孔装置组成、各具体组件、注浆管、逆止阀和注浆头、爆破阀和快插、卡子、回气管、封孔工艺和原理等九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均构成相同;两者在细节上存在少许不同,但依据等同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仍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被告认为,此类产品均采用注浆管、双囊袋和注浆阀结构,属于本行业的现有技术;被告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开发出结构简单、封堵完美、性能稳定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三处明显不同的特点,即使用双段组合结构囊袋、排水排气管和自动排水排气阀;另被告的证据2~4表明,原告专利缺乏新颖性,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