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安矿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7、《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验收单》八张、律师代理费发票两张以及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安全工程分公司,开票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发票号02757598)。拟证明被告侵权

7、《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验收单》八张、律师代理费发票两张以及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安全工程分公司,开票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发票号02757598)。拟证明被告侵权致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2万元。

8、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三张(原告法定代表人蒋萍2014年4月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的朱集西煤矿的库房中拍摄)。拟证明被告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中安公司对原告金鼎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对原告的PPT演示结论有异议。对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6,承认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但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故未予理睬。对证据7,认可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对关联性有异议;对八张验收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可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对关联性有异议。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

被告中安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2、在先专利一的授权文本。该专利是名称为“一种注浆囊袋式封孔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25××××.X,申请日2013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2013年7月24日,专利权人是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证明该专利涵盖了原告涉案专利特征。

3、在先专利二的授权文本。该专利是名称为“一种具有多段密封的注浆囊式封孔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48××××.4,申请日2012年11月23日,公开日2013年2月13日,专利权人是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证明该专利涵盖了原告涉案专利特征。

4、在先专利三的授权文本。该专利是名称为“囊袋式注浆封孔装置及其封孔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5,申请日2007年5月10日,专利权人是河南理工大学,拟证明该专利涵盖了原告涉案专利特征。

证据2~4还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

5、原告涉案专利。拟证明原告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他人专利涵盖。

6、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一张(即被告民事答辩状所附第二张照片)。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明显差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