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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武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另查明: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立于198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机场跑道、水坝土建、隧道、市政工程的修建;公路养护;工程咨询。被告宏祥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0日,注册

另查明: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立于198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机场跑道、水坝土建、隧道、市政工程的修建;公路养护;工程咨询。被告宏祥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丙纶短纤维、地毯、土工布、复合土工膜、防水板、编织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网、止水带等。

本院认为:ZL20102013××××.5号“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张振武系该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2010201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两被告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四、若两被告之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7万元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2010201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原告专利产品均为土工格室。根据两被告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不影响专利侵权的判定。两被告提出被控侵权产品切缝个数不一致、有卡扣的主张,因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而非附图的记载为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提出切缝的个数和卡扣的技术特征,故两被告提出的不同之处并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