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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武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在杭金衢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南京市江宁区一公司签订了土工材料购销合同,至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不知情。在签订土工格室购销合同时对方也主张其有自己

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在杭金衢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南京市江宁区一公司签订了土工材料购销合同,至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不知情。在签订土工格室购销合同时对方也主张其有自己的专利证书,所以被告认为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被告是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并在生产中准备予以应用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宏祥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二、原告涉案专利已独占许可给案外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佳和公司”),原告自己没有使用专利的权利,故原告没有损失存在,被告也没有侵权。总之,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振武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拥有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

证据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专利权有效。

证据三、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权的稳定性。

证据四、整体式土工格室产品照片,证明专利产品的样子。

证据五、中交二公局杭金衢3标段施工现场、预制场及侵权产品照片,证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在杭金衢公路绍兴施工现场擅自使用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所使用的侵权产品由被告宏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事实。

证据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证据八、律师代理费一份,证明原告因调查和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

原告张振武当庭补充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九、委托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的事实。

证据十、通过本院证据保全取得的被控侵权土工格室实物,证明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的使用行为是侵权行为,被告宏祥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