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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武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对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被告宏祥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被告未提供购货单据、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二系复印件,且无法确认是否生

本院对被告中交二公局三公司、被告宏祥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被告未提供购货单据、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二系复印件,且无法确认是否生效,涉案专利是否经独占许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影响。证据三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及立案登记表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是否立案受理,并非本案应中止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对郑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个案情况可能不同,并不必然导致本案中止审理的结果。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张振武于2010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整体式土工格室”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10月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2013××××.5。专利权人为原告张振武。对上述专利,原告按时交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整体式土工格室,包括筋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土工格室(1)的每个节点(2)都采用双头插件(3)插接编织连接而成;所述节点(2)处的两根筋带(4)上均开有切缝(5),该切缝(5)沿筋带(4)的宽度均布;插件(3)的两头分别依次交错穿过两根筋带(4)上的切缝(5),而把两根筋带(4)插接编织连接在一起。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以权利要求1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该实用新型采用插件编织连接的土工格室,有效解决了筋带与节点的匹配问题。筋带的拉伸强度与节点拉伸强度一致,使整个格室没有薄弱点,成为整体式土工格室,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工格室的立体加筋效果。

2014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原告张振武的申请,作出(2014)浙绍知初字第4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杨汛桥镇联社村的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金衢高速改扩建工程3标段工地及材料货场内的土工格室进行证据保全。2014年12月25日,本院对涉案土工格室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当场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瑞琼及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张有才作了证据保全笔录。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以本院证据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为比对对象。

经庭审比对,两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筋带上切缝的个数与专利证书中的附图不一致,双头插件下面有一个卡扣,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的其他特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