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信安慈恩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第4571027号和第4508681号“力康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俞晓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