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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澳福来公司答辩称:一、澳福来公司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西丽兰公司生产的“力康霜”产品未通过澳福来公司销售。信安慈恩堂公司销售该产品是西丽兰公司的业务员李某销售的,而李某同时代理销售澳福来公

被告澳福来公司答辩称:一、澳福来公司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西丽兰公司生产的“力康霜”产品未通过澳福来公司销售。信安慈恩堂公司销售该产品是西丽兰公司的业务员李某销售的,而李某同时代理销售澳福来公司的产品,李某为运输便利,将西丽兰公司和澳福来公司的产品一并送往信安慈恩堂公司处,造成原告误判。二、澳福来公司不存在性质恶劣的行为。2010年,澳福来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结案,此后,澳福来公司从未染指原告的任何产品。原告滥用诉权且恶意中伤澳福来公司,是对澳福来公司信誉的侵犯,针对这一行为澳福来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被告澳福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安慈恩堂公司答辩称:一、信安慈恩堂公司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2011年12月29日,信安慈恩堂公司从澳福来公司采购了600支西丽兰力康霜。在采购时,信安慈恩堂公司审核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确认对方具有“食品类、消毒系列产品(凭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等经营资格,信安慈恩堂公司并不知道对方提供的商品是侵权产品。二、信安慈恩堂公司现已没有侵权行为。信安慈恩堂公司的行为已经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且将剩余的390支侵权产品退还给澳福来公司,剩余2支已被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因此,信安慈恩堂公司实际已停止销售该产品,现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信安慈恩堂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