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西丽兰公司、澳福来公司共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西丽兰公司作为本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西丽兰公司、澳福来公司共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西丽兰公司作为本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澳福来公司在他案中曾向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等出具《致歉声明》承诺“我公司保证不再在任何商品上使用‘力康霜’商品名称,并在两个月内清理市场上正在流通的‘力康霜’产品”,其在本案中应当知晓自己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故被告澳福来公司应就其销售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西丽兰公司、澳福来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被告西丽兰公司及澳福来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及其对侵权行为的认识程度,结合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要求被告西丽兰公司、澳福来公司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力康霜”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的诉讼请求,因在本案中被告澳福来公司已实际召回侵权产品,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侵权产品作出没收销毁等行政处罚,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力康研究所、力康公司、奇力康公司要求被告西丽兰公司、澳福来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商誉严重受损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