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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菏泽市皇封泉酒厂、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海英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秋桦

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

人民陪审员  李保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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