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菏泽市皇封泉酒厂、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海英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6月20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嘉桐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海英批发部所销售上述白酒系宝典公司生产,海英批发部、宝典公司侵害了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洋河”商标的专用权;另,因海英批发

2014年6月20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嘉桐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海英批发部所销售上述白酒系宝典公司生产,海英批发部、宝典公司侵害了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洋河”商标的专用权;另,因海英批发部被桐乡市工商局责令停止侵权,并没收了全部侵权商品,且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撤回了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没有判决杨海英停止侵权的必要。上述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宝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损失4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81元,海英批发部赔偿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9元。

原告当庭提交自临沂市场购买的白酒一瓶及包装箱一个,该白酒使用洋露图文商标,酒瓶及包装盒上有“蓝色贵宾”“江苏洋河宝典酿酒有限公司”字样,不显示与二被告的关系。海英批发部被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振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查扣的白酒一批,该所出具证明一份、查扣白酒包装盒一个,证实海英批发部被查扣的白酒包装上使用了原告洋露图文商标并印有原告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并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19日。

被告海英批发部所购白酒款项100800元于2013年4月28日汇入郭美玲账户。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调取了被告皇封泉酒厂法定代表人郭强与郭美玲的户籍证明,显示二人系兄妹关系。被告皇封泉酒厂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通知郭美玲到庭说明情况。海英批发部所购白酒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加盖发货单位印章不清晰,地址为菏泽市青年路。被告海英批发部经营者杨海英与随附单记载的收货人吴方林系夫妻关系。

本院根据海英批发部调取证据申请前往牡丹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案涉酒类流通随附单相关情况。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告知案涉酒类流通随附单系被告皇封泉酒厂领取,正常的工作流程是执法大队将整本酒类流通随附单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在销售过程中填写,每个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二联由销售者保存,第三联随货发出,第一联送回执法大队。该执法大队还从被告皇封泉酒厂调取了案涉酒类流通随附单一二联的复印件,显示发货至东明,品名为“原浆”,皇封泉酒厂还向该执法大队出具了证明一份,保证该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式三联内容一致,但皇封泉酒厂不能提供第三联。被告海英批发部提交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第三联与皇封泉酒厂提交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二联编号相同,但内容不同。将海英批发部提交的酒类随附单第三联与皇封泉酒厂送回商务执法大队的整本随附单中留存的第三联残茬相对接,完全吻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二是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案涉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