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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44、被告人雒洪寿供述,我是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3月1日,我任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近几年我承建了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A幢(2006年竣工)和B幢商品住房(未完全竣工)。 20

44、被告人雒洪寿供述,我是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3月1日,我任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近几年我承建了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A幢(2006年竣工)和B幢商品住房(未完全竣工)。

2007年4月我挂靠在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承建盛发大厦B幢进行开发,我作为开发盛发大厦B幢的项目经理与当地的拆迁户进行了协商,并与拆迁户谢某、刘某丙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2008年2月份,我获得了盛发大厦B幢的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盛发大厦B幢为地下无层、地上八层,总建筑面积为3310平方米。2009年1月,我又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2009年3月,由巴中市建筑公司罗某乙对盛发大厦B幢进场施工修建。

按照规划许可,一楼是10个车库,二楼到八楼是住房,一单元每层楼3套住房,一单元1号住房面积是96.4平方米,一单元2号住房面积是124.3平方米,一单元3号住房面积是99.6平方米。二单元每层楼2套住房,二单元1号住房面积是99.3平方米,二单元2号住房面积是105.6平方米,共计35套住房。现在盛发大厦B幢情况是:一楼为10个门市部,我在一单元上面加了楼层,修建到第十层,二单元修建到第九层,在修建第十层时,因无规划手续,被巴中市城建执法局罚款19.7万元,并将二单元第十层强行拆除。目前,两个单元共计住房43套。现盛发大厦B幢的43套住房和10个门市部已全部销售,我还将拆迁还房户谢某、谢某甲、王某甲、何某甲等四套房屋对外进行了销售,并收取了购房户刘某乙、苟某某、邓某甲、杨某、苏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购房款。现刘某乙、苟某某、谢某、杨某等人无房子住。

2010年10月22日,我与苟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2楼2号。2010年10月22日和2010年11月28日的两张收据上分别写的是苟某某交购房款15万元和5万元,两张收据上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销售给苟某某的这套住房,已经给了拆迁还房户刘某丙,现刘某丙已入住。这笔购房款20万元我支付了8万元的工程款,另外的12万元我支付了借款利息。现苟某某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住房。

2010年9月3日,我与刘某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3楼1号。2010年9月6日收据及收条上写的是刘某乙交购房款16.3万元,收据及收条上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销售给刘某乙的这套住房,已经给了拆迁还房户彭某某,彭某某又转卖给严某,现严某已装修入住。这笔购房款16.3万元我用于还借款5万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7万元,剩余的3.3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现刘某乙没有盛发大厦B幢住房。

2007年4月4日,我与何某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真实的。协议约定应将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这套房子给何某甲。2013年1月30日,我与何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盛发大厦1单元9楼1号销售给何某,收取了何某23万元购房款(协议第二条写的是何某交购房款23万元),协议上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2014年1月11日,我与何某签订《承诺书》,承诺将盛发大厦B幢原拆迁户2单元3楼1号房变更为购房户何某所有,现在何某已装修入住。在2013年10月30日,我与拆迁户何某甲签订了《回购房屋协议》,约定在2013年11月15日,一次性支付给何某甲回购房款50万元,后因我无钱支付给何某甲,致使还房户何某甲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房子。

2010年5月27日,我与谢某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2010年5月27日、2010年6月4日的收据上写的是谢某丙交购房款10万元和1万元,收据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销售给谢某丙的住房,已经销售给了何某,现何某已装修入住。这笔购房款我全部用于还借款及利息了。现谢某丙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房子。

2010年2月10日,我与杜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2号。2010年2月10日、2013年8月6日的收据上写的是杜某某交购房款共计15万元,收据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销售给杜某某的这套住房还未建,因盛发大厦B幢9楼规划未通过。我收取杜某某15万元,其中10万元我用于还借款及利息了,还有5万元用于支付盛发大厦B幢修建工程了。现杜某某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房子。

2007年4月17日我与谢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原本作为拆迁还房应该给谢某的这套住房,后于2009年4月3日卖给了徐某,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徐某父亲吴某丙,我总共收取了吴某丙16.2万元,并出具了收据和收条,上有我的签名。这套房子现是徐某在住,这16.2万元我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违章建设的罚款。现谢某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住房。

2007年5月20日我与邓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3号,收据和收条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实际上我收的邓某甲购房款是8.5万元,是真实的。我销售给邓某甲的住房,后来卖给了李某、魏春伦夫妇,我收取了李某13万元,给李某出具了13万元的收据,并与他们于2009年8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这套房子李某已经入住。现邓某甲没有盛发大厦B幢住房。收取邓某甲购房款8.5万元后,因房源不够,我已退还给邓某甲2万元,我共收取的购房款6.5万元现在还未退。这些钱我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4月14日我与谢某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4楼3号。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原本作为拆迁还房应该给谢某甲的这套住房,后于2010年4月30日又卖给了刘某甲、陈某乙夫妇,我总共收取了刘某甲21.025万元,并出具了收据和收条,上有我的签名。这套房子现是刘某甲在住,现谢某甲没有盛发大厦B幢的住房。

2007年4月14日我与王某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4楼1号。上面有我的亲笔签名,是真实的。我原本作为拆迁还房应该给王某甲的这套住房,后于2011年5月6日卖给了李某乙,我给李某乙出示的收款收据是30万元,实际收到李某乙购房款23万元,现在这套房子李某乙在住,这23万元用于还借钱利息及以前的购房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