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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雒洪寿将所获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购房户苟某某等人购房款315.765万元,除支付巴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其违章建筑罚款19.1233万元外,其余资金296.641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个人挥霍等;所收取的罗某某

雒洪寿将所获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购房户苟某某等人购房款315.765万元,除支付巴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其违章建筑罚款19.1233万元外,其余资金296.641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个人挥霍等;所收取的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等人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游乐园土石方开挖、运输、辗压、土建工程保证金及定金194万元,也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个人挥霍。现雒洪寿既不能履行合同,又无偿还能力退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内部挂靠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盛发大厦B幢工程承建协议,建筑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据,收条,收款收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土石方开挖、运输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等相关书证,证人黎某乙、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苟某某、刘某乙、杜某某、何某甲、何某、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雒洪寿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雒洪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购房款296.6417万元及保证金、定金1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拆迁户未结算超出面积的房款,就再次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一房多卖。被告人负了民事责任,不影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生效,而后与罗某某等人签订分包合同,隐瞒了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雒洪寿辩解:1、房号有误;2、四个拆迁户有协议,属于回收;3、周某甲属于借款;4、其余拆迁户不补超出面积的房款才卖的房;5、收罗某某保证金是90万,其中50万有收款依据;6、只收了苏某甲12万;7、合同是真实的,是政府改变规划,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是笼统打包合同不是单一合同。

辩护人苏国友的辩护意见是:1、彭某乙、谢某、谢某甲、王某甲、何某甲同意货币收购,是否构成诈骗,请法庭依法判处;2、被害人未支付超面积房款有前因才有卖房;3、唐某某已履行完毕;4、云南公司的合同是生效的,是由于政府原因未能履行,不存在诈骗;5、被告人管理上存在过错,认罪态度好。并向法庭提交了唐某某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唐某某的承诺书,唐某某的收款收据,工商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刘某某的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雒洪寿因开发巴州区南坝苟家街“盛发大厦”B幢,与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挂靠协议》,后以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项目的国土、建设、规划(地下无层、地上8层)等相关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2009年2月19日),后雒洪寿以项目经理的名义实施了“盛发大厦”B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该项目的开发中,2009年4月3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谢某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徐某购房款16.2万元。

2009年7月6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1号房屋与杨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16万元的事实,又将该房于2009年12月27日与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杨某购房款14.2万元。

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3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了周某某的事实,又与刘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15万元(后退还购房款4.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雒洪寿将该房再与周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周某甲购房款22万元。

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4楼3号房屋作拆迁安置房还给谢某甲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刘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刘某甲购房款21.025万元。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3楼1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彭某某(严某)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刘某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刘某乙购房款16.3万元。

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2楼2号房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刘某丙的事实,又将该房与苟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苟某某20万的购房款。

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2010年11月24日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4号门市被岳某某购买的事实,又将该门市于2013年12月20日与唐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购门市款41.04万元。

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4楼1号房屋已作拆迁安置房还给了王某甲的事实,又将该房与李某乙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李某乙购房款27万元。

2012年5月1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6号门市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刘某丁的事实,又将该门市与赵某乙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赵某乙购房款12万元。

2014年元月11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何某甲及在2010年5月27日又将该房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丙的事实,再次将该房卖与何某,收取何某购房款23万元。

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3号房屋与邓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8.5万元。又于2009年8月12日将该房与李某、魏春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李某、魏春伦购房款13万元,后来雒洪寿退还邓某甲2万元。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同时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1号房屋与苏某甲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并收取购房款12万元的事实,又将该房与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闫某某购房款10.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