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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4、谢某甲证实,2007年4月14日,雒洪寿与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写着雒洪寿开发的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2号和4楼3号作为赔偿的两套房子给我,我还给雒洪寿拿了差价2453.8元,协议后有雒洪

24、谢某甲证实,2007年4月14日,雒洪寿与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写着雒洪寿开发的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2号和4楼3号作为赔偿的两套房子给我,我还给雒洪寿拿了差价2453.8元,协议后有雒洪寿的亲笔签名以及“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末尾雒洪寿还注明了他收我2453.8元剩余款的时间等内容。2013年11月份,雒洪寿才将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2号和4楼3号的房子交给了我们。但是过了这十来天,盛发大厦1单元4楼3号的房子就被刘某甲装修和居住了,我才知道雒洪寿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刘某甲的,我现在还没有得到这套房子。

25、刘某甲之丈夫陈某乙证实,我与刘某甲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30日,我们委托我姑父冯某某以刘某甲的名义同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购买盛发大厦B幢1单元4楼3号。我们总共给雒洪寿拿了210250元的房款,雒洪寿写了一张总共收到我们20万元房款全部缴清内容的收条。我们住的楼层是B幢1单元4楼3号,雒洪寿说合同里面的3楼3号是不算底楼门市部的。我后来知道我购买的房子是一个叫谢某甲的拆迁还房。现在我们已经装修好并居住。

26、王某甲证实,2007年4月14日,雒洪寿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是拆迁还房给我一套住房是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4楼1号。雒洪寿说这套房子的面积是131.29平米,多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算,我还给雒洪寿补偿了房款,最终计算出雒洪寿还应补偿给我3000多元。实际上这套房子只有99平米。2012年的时候,我发现还给我的这套住房B幢2单元4楼1号被雒洪寿又卖给了一个叫李某乙的人,过后我找雒洪寿问他怎么办,他说给我处理。但是至今我也没有房子住,他也未退款。

盛发大厦B幢第一层是门市,第二层是住房。

27、李某乙证实,2011年5月6日,我和我丈夫曾某乙与雒洪寿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我购买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面积100平方米,总房款30万元。后来我陆续共支付给雒洪寿购房款27万元,他给我出具了30万元的购房收据,余下的3万元购房款等办好产权证后支付。2014年6月份我开始装修这套房子,已装修好了。装修结束后,我才知道2单元3楼1号这套住房是一个叫王某甲的拆迁还房。按照第一层门市计算楼层,我现在装修的是盛发大厦B幢2单元4楼1号。第一层门市不算楼层,我装修的是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

28、苏某甲之丈夫王某乙证实,我同苏某甲系夫妻,2009年12月31日,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认购了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1号,总房价为164800元,承诺在2010年4月30日后交房。我们共交12万元房款,雒洪寿向我们出具了收据。那套房子别人已经居住。雒洪寿未退钱,我们也没有房子住。

29、闫某某之妻李某丙证实,2009年的时候,我们想买房,雒洪寿当时作为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在南坝管委会附近开发了一栋盛发大厦B幢的楼盘,就决定订一套,雒洪寿就给我们介绍了B幢2单元9楼1号的房子说这套房子没人买,当时房子只是修到8楼,9楼还没有修,我们看了一下8楼的户型就订下了这套房子,于2009年3月25日,我父亲李大定将10万零2千元交给了雒洪寿,雒洪寿当时给我父亲出具了他签名的收据,当时签合同、给房款的时候我和丈夫闫某某都没有在巴中,我父亲又写不起字,合同上又没法找人代签,所以我们的购房合同上我们买方就没有签字。购房合同上住房变成B幢2单元8楼1号,雒洪寿给我们解释是不算一楼的门市部,那么2楼就变成了1楼,我们原本的9楼就变成了8楼。交钱之后,我们也要过几次房,雒洪寿一直说还没有修起。直到2013年11月份,天宏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就喊我们回来处理房子,我们就回巴中了,开发商说我们订的B幢2单元9楼1号处理房子,同时交剩余的房款,我们当时又交了5万元现金给了盛发大厦B幢的建筑方代表罗某乙,罗某乙就给我们出具了一张他签名的收据。将这剩余的钱交了之后,我们就住进了这套房子。

30、谢某证实,2007年4月13日,雒洪寿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开发商应赔偿给我一套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的房子和一个门市部。2012年,我们到房管局去查了下,发现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这套房子户主根本就不是登记的我的名字。直到现在,我还没得到那套属于我的还房。

31、徐某之父吴某丙证实,徐某是我的儿子,是跟着我前妻姓的。2007年雒洪寿在我这里借了10万元钱,雒洪寿说在我处借的钱就当是抵了购房款订金,并出具了一张写有“定购盛发大厦二期工程东单元(一单元)内院六楼2号房还房期一年半”的收据。过了许久,我才与雒洪寿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我在合同上代签的徐某的名字,现在这份认购合同被雒洪寿拿回去了。2007年到2009年,雒洪寿多次给我打电话要房款,每一次都出具了收据或收条,收据、收条上都有雒洪寿的签字,上面都注明的“购房款”。2009年4月3日,我和雒洪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里写我买的房子是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2号,后有雒洪寿签名以及“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上签的我的名字。后来雒洪寿又给我调了一套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的房子。2013年7月份,我们要房时,才知道我们买的房子属于还房户。我们多次找雒洪寿,但至今都没把纠纷解决下去,我现在暂时住在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里面。我总共给雒洪寿交了162000元。

32、唐某某证实,2013年12月20日,我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里面写明了盛发大厦B幢1单元第一层4号门市部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总面积是41.4平方米,总价为41.4万元。我给现金的时候又谈了一下,雒洪寿少收了我几千,我总共给雒洪寿41.04万元现金,雒洪寿给我出具了一张收据,并把门市部的钥匙给了我。一位姓罗的男士说这个门市是他的,是雒洪寿欠他的工程款抵的,并一直占着该门市。我没有得到门市,雒洪寿也未还钱。

33、岳某某之公婆张某丙证实,2010年11月24日,我们同罗某乙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罗某乙将盛发大厦B幢第一层4号门市以每平方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我们,我们一次性罗某乙交了214000的购房款,罗某乙给我出具了购门市的收据,当时签订合同的名字和交款收据都是写的我儿媳岳某某的名字。后于2013年3月时我们发现雒洪寿将我们购买的门市又卖给了他人,现在我已经把4号门市装修好并住进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