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黎某某证实,我在2011年期间通过鲜某某认识了周某甲,周某甲在雒洪寿开发的南坝盛发大厦楼盘买了B幢1单元1楼3号那套房子(合同上写的是1楼3号,但如果算上底楼门市部的话,就是2楼3号),总价款为28万5千元。在2011年11月15日,我将28万元现金就交给了周某甲,周某甲将她以前与雒洪寿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了我,我与周某甲签订了买卖协议,周某甲给我打了收到28万元的收条。但后来在房管局过户时,改不到户。到了2013年,我们去看房子时,发现我们合同中的那套房子就已经有人居住了,我就多次找过雒洪寿、房管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了解到周某甲之前买的那套房子,原本是属于拆迁户还房,存在一房多卖的现象,现在我已经拿了28万元出去,但是房子现在也没有,钱也退不到。 16、周某甲之女婿鲜某某证实,2009年5月,我以我岳母周某甲的名字在雒洪寿开发的盛发大厦B幢购买一套住房,总房价22.280万元,大约6月份我先给雒洪寿交了10万元购房款,后在2010年10月18日支付了余下的购房款12万元,当时这2800元就没有给了。雒洪寿给我出具了购房收据22.280万元,收据上写的是我岳母周某甲的名字。2010年11月30日我和岳母周某甲就来的雒洪寿的办公室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号是巴州区盛发大厦B幢Z1-1-3号住房,面积110.14平方米。在2011年11月15日我和岳母周某甲就把盛发大厦B幢这套住房以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黎某某。 17、刘某某之妻苟某某证实,2009年2月份,我丈夫刘某某通过池有恒介绍,在2009年2月8日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盛发大厦B幢2单元5楼2号,总房款164709元,当时给雒洪寿交付10万元购房款,过后听池有恒讲出现错号,2009年6月21日雒洪寿写了承诺书调换房号。2009年8月28日,池有恒代我们与雒洪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号为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3号,总面积110.14平米,总房款16万余元,交房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2009年底我们又给雒洪寿支付5万元,我们总计给雒洪寿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2013年4月20日雒洪寿说这套房子已经给了周某某了,给我们退房款。2013年5月1日雒洪寿给我们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退还房款和利息共43万元,至今雒洪寿共计退给我们4.5万元。 18、周某某证实,2007年4月17日雒洪寿作为开发商与我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是拆迁还房B幢1单元2楼3号,面积是114.07平方米,后我通过补差价18151.02元给雒洪寿结清了所有的购房款。大约在2013年7月的时候我就开始在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3号房子装修,同年10月就住进了B幢1单元2楼3号。 19、邓某甲之丈夫蔡某某证实,2007年5月20日,我和邓某甲交给雒洪寿5万元购房款,雒洪寿出具了发票,上面有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以及雒洪寿的签名等,将钱交了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买的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3号。2008年底,我们问雒洪寿要房时,他说交房延期。2009年2月24日,邓某甲交了1万元给雒洪寿,雒洪寿出具了收据,上有雒洪寿的私章。2009年4月29日,邓某甲又交给雒洪寿1.5万元现金,雒洪寿出具了收据,上有雒洪寿私章。2009年7月份,雒洪寿给邓某甲说需1万元去办事,在我们这里拿钱抵购房款,于是邓某甲交给雒洪寿1万元。当时出具了收据,但这张收据在后来我们搬家时搞丢了。至今,我们总共给雒洪寿8.5万元,但现在我们没有房子。 20、魏春伦证实,2009年8月12日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签订的是我和丈夫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是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8楼3号。在2009年8月14日上午给雒洪寿交了购房款13万元,雒洪寿给我们出具了购房收据。2013年9月份我们到盛发大厦B幢1单元8楼3号去看,已经被他人装修,有人给我们讲一楼是门面,住房一楼就变成了二楼,所以我就住进了1单元9楼3号。在2013年10月31日我又给罗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打了购房款4.5万元(因为雒洪寿欠罗某乙的工程款,雒洪寿同意将购房款4.5万元给罗某乙)。 21、胡某某证实,2009年5月18日,我付给雒洪寿4万订金,当天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盛发大厦B幢2单元802号房卖给我,雒洪寿说门市部算负一楼,所以原本9楼的房子即合同中的8楼。总共给雒洪寿交了244399元。2013年11月份,雒洪寿将房屋交给我们,我住进去后,还有一伙人也在看我这套房子,说他们也是订的这套房子。经了解,雒洪寿是一房多卖,我这套房子他们也订购过。只不过,他们合同上写的是盛发大厦B幢2单元902号,按照雒洪寿的说法不算门市部的话,他们的房子在我们楼上;如果把门市部算一楼的话,那么我住的这套房子确实与他们所订购的房子是一套。 22、杨某之妻李某丙证实,2009年12月19日,我们委托我父亲杨某丙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上写的是“杨某”,并交了2000元订金,订了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1号。2009年12月27日,我们又委托我父亲杨某丙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写的是“杨某丙”,并交给雒洪寿14万元现金,加上订房的2000元钱,我们总共就给了雒洪寿共14.2万元房款,雒洪寿给我开具了收到14.2万元的收据,合同中规定我们买的是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1号,总房价181800元。2013年10月份,我们发现雒洪寿把这套房子还卖给了一个叫杨某某的人,至今雒洪寿也未退款,我们也没房子住。 23、杨某某证实,2009年7月6日上午我和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号是住房B幢Z1一1一1(1单元1楼1号),以每平方米1600元购买,面积是99平方米。当天上午我就给了雒洪寿房款现金14万元。我们商量房屋竣工后我拿到住房钥匙,我就把余下的购房款交齐。在2013年10月10日我拿到了住房1单元1楼1号的钥匙后,我就给雒洪寿支付了余下的2万元的购房款,共计交购房款16万元。当天我就知道雒洪寿将我这套住房B幢Z1一1一1(1单元1楼1号)还销售给了一个叫杨某的人。现在我已经装修好并居住。因为盛发大厦B幢第一层是门市,住房第一层就是盛发大厦B幢的2楼,所以我就住进了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1号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