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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34、赵某乙之丈夫罗某丙证实,2012年5月1日我和家属赵某乙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将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一层6号门市销售给赵某乙,面积为54平方米,我和赵某乙一次性

34、赵某乙之丈夫罗某丙证实,2012年5月1日我和家属赵某乙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将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一层6号门市销售给赵某乙,面积为54平方米,我和赵某乙一次性交给了雒洪寿现金12万元。雒洪寿当时就给我们出具了购买门市的12万元收据。在2013年7月的时候我就发现我购买的盛发大厦B幢2单元一层6号门市是还房给了一个叫刘某丙的还房户。到现在雒洪寿也没有退还我们的12万元。

35、刘某丙之女刘某丁证实,刘某丙是我的父亲。2007年时我们家与雒洪寿达成拆迁还房协议,雒洪寿代表天宏房地产开发商赔偿我们盛发大厦B幢1单元6楼3号、1单元7楼3号、1单元3楼2号和6号门市部。2014年5、6月份时,我们发现雒洪寿将6号门市部卖给了赵某乙,还有我们的几套房子都不是登记的我们名字。现在我们家占着补偿给我们的三套房子和6号门市部。

36、苟某某证实,2010年10月22日,我和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B幢Z2一2一2(2单元2楼2号),当天我给了雒洪寿房款现金3万元,并在新市街农业银行转款12万元。过后他叫我再交5万元房款。2010年11月28日我又给了雒洪寿5万元购房款,共计交购房款20万元。2013年6月份,我去看2单元2楼2号时,发现一个叫刘某丙还房户已经在装修了。雒洪寿说给我调房子,后他一直没有房子给我,我就找雒洪寿退房款。2013年8月26日他给我打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到现在我一直没有房子住。

37、刘某乙证实,2010年9月3日我和我家属就来到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购买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Z1一3一1(意思是B幢1单元3楼1号房)面积101.7平方米,总房款20万元。我当时就给雒洪寿支付了3000元的定金,后在2010年9月6日下午我给雒洪寿交付购房款16万元现金,共计交购房款16.3万元。佘下的购房款在交房时付清。在2013年底的时候我发现B幢Z1一3一1是有一个叫彭某乙购买的,后我又找雒洪寿理论,雒洪寿说他会处理好的,一直到现在我购买的南坝盛发大厦B幢都没有房子。

38、杜某某证实,2010年2月份我与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买房的具体位置为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2号,总价为178500元。合同上有雒洪寿的签名,只不过在签名处盖的是雒洪寿的私章以及“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合同签了之后,我们就拿出了10万元现金,雒洪寿要求把这些钱转给一个姓杜的人(具体名字我记不得了,雒洪寿欠这个姓杜的钱。)但是收到10万元的收据是雒洪寿开的。2013年8月份,我又找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雒洪寿。2013年9月份,我们发现有人在装潢,有一个姓胡的住了进去。我们找雒洪寿问,雒洪寿讲卖给我们房子的楼层是没有算底楼门市的,不算门市的话是八层,按照他的意思就是我们的房子还在修。我们到现在房子没有,钱也没有退我们。

39、何某甲证实,2007年4月4日我与雒洪寿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开发商应赔偿给我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这套面积为131.29平方米的房子,我还应补差价给开发商13246.83元。当时签协议时我就把该补差价的钱给了雒洪寿了,当时雒洪寿还在我留有的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后面写上了收据。直到昨年10月份,雒洪寿他说要回购原本赔偿给我的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这套房子,说的是一共50万元的价钱从我这里收购,房子的产权继续归开发商所有,就同意了,于是又在2013年10月31日与雒洪寿签订了回购房屋协议。雒洪寿承诺在11月15日之前将50万元钱打在我的账户上,但至今我仍没有收到款,我经常给雒洪寿打电话,雒洪寿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发现别人已经住进我的房子,现在赔偿给我的钱我也没有收到,赔给我的房子也被其他人住了。

40、何某证实,2013年1月30日,我和雒洪寿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雒洪寿将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1号卖给我,我共计给雒洪寿支付了现金购房款23万元。2013年10月份,我们来到购买的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1号,发现已经被人装修好了。雒洪寿说给我们调一套房子。2014年元月11日,雒洪寿给我们调了一套还房户何某甲的住房,房号是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雒洪寿给我们写下了承诺书。同年3月份我们开始装修,现在我们已入住。

41、罗某某证实,2012年年底的时候,有一个多年认识的雒某某来给我介绍一个土石方工程问我做不做,他说他哥哥雒洪寿在南龛文化产业园那里包了一些土石方工程。我询问了解此工程是巴中市南龛山文化产业园上面的,确实有这么一个工程,我就答应做这项工程。2012年12月5日,雒洪寿把他公司(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雒洪寿给九彩云蝶缴纳的100万元的履约诚信金银行转账支票给我看了下,我叫他把正式合同拿来给我看一下,因为雒洪寿给我出示的合同是一份草签合同,雒洪寿显得不耐烦,我看在多年熟人关系上,当天与雒洪寿签订《土石方开挖、运输承包合同》,我给了雒洪寿15万元的保证金。2012年12月24日,雒洪寿说可以增加工程量,我又于当天与雒洪寿签订了第二份《土石方开挖、运输承包合同》,又给雒洪寿交了10万元定金。2013年3月10日,我和雒洪寿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合同》,雒洪寿出具了15万元的收据。2013年5月份,雒洪寿给我出具的进场通知书,要求我交150万元进场保证金,我先给了雒洪寿50万现金,雒洪寿出了收据,后我分别在银行里给雒洪寿的银行卡里转账15万元和35万元,总计给了雒洪寿100万元。雒洪寿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我2013年5月22至30日进场。2013年5月30日不能进场,我到云南九彩云蝶公司去问,公司答复雒洪寿没有承包土石方工程。我给雒洪寿从银行打款的15万元和35万元,金汇建筑工程公司称我是打到雒洪寿的私人帐户,钱没进公司帐户,便没有给我出具收款收据,我只有打款凭证。金汇建筑工程公司和雒洪寿一共收取了我140万元的南龛文化产业园(游乐园)的土石方工程款的保证金。

42、李某乙证实,我与雒洪寿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合同》,我给雒洪寿交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进场时间是2012年8月18日。后来我们一直没能进场,到了2013年,我就不想做这个工程了,找到雒洪寿退保证金,雒洪寿只还了我4万元,还有26万元本金没有退还,还有18万元的利息。

43、魏某甲证实,2012年6月份,雒洪寿讲他们公司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6万平方米的安置房的工程承包协议,我提出要看合同,雒洪寿说要做这个工程就先交30万元的保证金,他给我看了那份工程承包协议。在2012年6月21日给雒洪寿账户上转了30万元,雒洪寿出具了收据。2012年7月7日雒洪寿与我签订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约定2012年8月18日进场施工。到了时间后一直不能进场施工,到了2013年,我找到雒洪寿要求退保证金30万元,雒洪寿退给我2万元,还有28万元保证金没有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