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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将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2号房屋出售给杜某某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杜某某购房款15万元。但在2009年5月18日,雒洪寿已

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将“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2号房屋出售给杜某某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杜某某购房款15万元。但在2009年5月18日,雒洪寿已将该房以24.4399万元销售给胡某某。

同时查明,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雒洪寿隐瞒了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未生效的事实,便以此协议项目的内容或者超出该协议项目内容与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等就南龛文化产业园游乐园土石方开挖、运输、土建工程等签订了承包合同,收取罗某某工程保证金、定金计140万元、李某乙的保证金30万元(已退还4万元)、魏某甲的保证金30万元(已退还2万元)。

雒洪寿将所获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购房户苟某某等人购房款,除支付巴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其违章建筑罚款19.1233万元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个人挥霍等;所收取的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等人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游乐园土石方开挖、运输、辗压、土建工程保证金及定金,也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和个人挥霍。现雒洪寿既不能履行合同,又无偿还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内部挂靠协议,证实该公司的登记情况,以及挂靠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实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证实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发大厦B幢”的违章建筑罚款191233元。

5、盛发大厦B幢工程承建协议、建筑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协议,证实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雒洪寿)将盛发大厦B幢交与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罗某乙)承建的情况。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承诺书、收据、收条、收款收据,证实雒洪寿与拆迁户、购房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的情况。

7、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证实2012年6月20日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雒洪寿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汇入对方公司账户,否则本协议不予生效。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雒洪寿在签订合同后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8、土石方开挖、运输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证实雒洪寿与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签订承包合同,收取保证金和定金的情况。

9、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证实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

10、黎某乙证实,我是四川省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与雒洪寿之间签有挂靠协议。雒洪寿自己经营自己开发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项目的债权债务与天宏公司无关,天宏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该项目无关。我们公司只对雒洪寿有一定监管责任。我公司没有记载对挂靠的项目如何实施监管。因为我们对雒洪寿的项目插不上手。雒洪寿没有给我公司付任何管理费。盛发大厦B幢的施工方是罗某乙。施工合同是与我公司签订的。天宏公司项目部的公章由我公司办公室人员专人保管。不可能有乱盖章的行为。

11、罗某乙证实,2007年我认识了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项目负责人雒洪寿。2007年11月21日,我代表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与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修建盛发大厦B幢的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为建筑楼层为地上8层,建筑面积为3310平方米,总工程投入约230万元。我陆续交给雒洪寿22.4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于2008年3月14日和2008年10月7日与雒洪寿签订了住房门市作为工程款抵押由我方出售的建筑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楼层为:一单元701、702、801、802、803号,二单元201、402、601、602、701、702、801、802号,共计13套住房和4号、7号门市由我销售并收取房屋销售款。我们于2008年3月下旬进场施工,2009年9、10月份左右主体完工。2009年的2月10日,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盛发大厦B幢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就陆续用天宏公司抵押给我的13套住房以天宏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了9套住房,其中补充协议上约定的楼层号一单元801、802号,二单元201、402、601、602、701、801、802号(在巴州区房管局备案号为一单元701、702号,二单元为101、302、501、502、601、701、702号),二单元602号给了还房户刘某丙,一单元701、702、803号被雒洪寿对外销售给了杨某(701号)、谭某(702号)、何某丙(803号)。另外我将4号门市、7号门市分别销售给岳某某、罗某丙。后我们又在建筑楼层上增加了1层,为地上9层,总面积为4637平方米,我总投入工程款约300万元。2013年3月份左右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共计地上9层全面竣工。巴州区房管局备案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的楼层是相同的楼层号。补充协议上约定的楼层号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的楼层要高一层。

12、刘某丙证实,2007年6月12日我与雒洪寿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是拆迁还房给我三套住房是B幢1单元4楼1号,2单元2楼2号,2单元5楼2号,另一套2单元6楼2号是2008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后我通过补差价已经和雒洪寿结清了所有购房款。盛发大厦B幢2单元2楼2号是我在居住。

13、严某证实,2012年5月份我们知道彭某乙是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的安置还房户。2012年5月18日我和彭某乙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乙同意将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3楼1号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卖与严某,我总计支付给彭某乙购房款367500元。彭某乙给我出具了收款收据。现我在居住。

14、谢某丙之夫杨某乙证实,2010年5月27日我和雒洪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B幢Z2一3一1(2单元3楼1号),当天下午我就给了雒洪寿房款现金10万元,在2010年6月4日我又给了雒洪寿1万元的购房款,共计交购房款11万元,并给我出具了购房款11万元的收据。过后雒洪寿一直没有房子给我,我就找雒洪寿退房款,雒洪寿一直没有退还我交的购房款11万元,到现在我一直没有房子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