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决定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明确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针对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提出建立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规定还细化了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为人民法院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