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的问题。行政赔偿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直接损失为范围。本案系上诉人谢素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被确认违法,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其损失情况,故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虽有部分不当,但已被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素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平 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 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雨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