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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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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琼与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举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宗教事务条例》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条文,虽然其引用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举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宗教事务条例》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条文,虽然其引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不应适用于本案,但该错误在行政复议时已被复议机关纠正。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上虽未载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但在其举示的证据中附有《宗教事务条例》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条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举示法律依据以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行政处罚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上诉人拟将对其进行处罚的内容、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被告知人意见中签署了“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故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上诉人自行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和听证权利的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五条“作出停止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取缔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学校;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本案系责令上诉人个人停止违法宗教活动,不是对其个人或单位罚款,亦不是停止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等其他处罚决定,故该法条规定的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对执法人员人数、回避制度、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制作调查笔录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被上诉人在询问当事人和调查知情人时都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了证件,虽然被上诉人在调查笔录中未明确告知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被上诉人制作的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情形,故被上诉人的调查程序和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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