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谢素琼与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谢素琼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3、申诉书、申请报告、回复、读经计划表;4、重庆市宗教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5、照片、光盘、录音材料。原告谢素琼当庭提交的证据有:6、

原告谢素琼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3、申诉书、申请报告、回复、读经计划表;4、重庆市宗教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5、照片、光盘、录音材料。原告谢素琼当庭提交的证据有:6、对证人沈联权、刘小红的调查笔录和多人共同签名的证明材料;第7号证据撤诉申请书和准予原告撤诉的行政裁定书。其中,第1号证据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第2号证据拟证明被告违法处罚原告;第3号证据拟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忠县花桥镇、拔山镇活动点颁证、换证,被告不但拒不办理,反而利用各种方式打压,迫害原告和所有信徒,同时证明原告信教是合法的,原告并没有非法传教行为;第4号证据拟证明原告所在的真耶稣教会是合法的组织,并不是被告所认定的非法教会,原告只是信教,没有非法传教;第5号证据拟证明原告所在教会活动点完全符合安全规定,被告粗暴执法并打压信徒的事实;第6号证据拟证明原告没有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第7号证据拟证明在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复议前起诉有撤诉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证人张玉松等三人出庭作证,本院未予准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