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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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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安诉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行政给付及国家赔偿二审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上诉人自己主张的应当按照正房面积182.9㎡,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12元182.9㎡21月=46090.8元)计付。本院认为:首先,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中临时住房补贴为一次性给付,上诉人

关于上诉人自己主张的应当按照正房面积182.9㎡,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12元×182.9㎡×21月=46090.8元)计付。本院认为:首先,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中临时住房补贴为一次性给付,上诉人主张按月计算没有依据;其次,如按上诉人的主张,则关于临时住房费用,被上诉人每月需向上诉人支付2194.8元,这一标准甚至远高于同期郑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渡费标准,明显不具合理性。对于该部分损失的补偿,应以上诉人在此期间为解决居住问题而发生的实际合理支出为准。而关于上诉人实际支出的认定,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上诉人举证证明。但上诉人在诉讼中没有对此问题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对于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本应予以驳回,但是从权利救济有效性和及时解决当事人现实问题的角度,本院酌定由被上诉人按照500元/月的标准,计算21个月,再核减按标准应当支付的临时住房补贴(500元×21月-2194.8元=8305.2元)对上诉人进行给付。

上述两项合计8305.2元+300元=8605.2元。

(三)上诉人土地房屋征收后,没有得到及时安置造成上诉人建房成本增加部分,相应损失应为客观存在,但对实际损失数额,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基于同上原因,本院酌定被上诉人按照20000元的标准进行给付。

(四)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增加的拆迁奖金赔偿请求,因系新增诉讼请求,又无正当理由,依法不应支持,上诉人对于该请求可以另案主张。

(五)上诉人主张的因信访诉讼等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

(六)上诉人主张因其上访,被上诉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工作人员将其打伤,至其耳聋,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因相关行为与本案涉及的南水北调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相关行为如存在,可能涉及行为人违法犯罪,对于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经超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审理范围,而相关行为的定性又是判断是否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因此对于上诉人该项请求,目前尚不具备裁判条件,对该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二)、(三)项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给付义务的确定是法院为及时补救当事人损失而酌定的标准。案后,如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大于本案法院认定的标准,也可以就超出部分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2014)新行初字第34号行政补偿判决;

2、责令被上诉人新郑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照2010年公示表确定的补偿范围及标准给李自安追加补偿13250元并给付临时住房费用8605.2元、建房成本增加部分20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41855.2元;

3、驳回李自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采集侠